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第二章 工作职责第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学习和使用,巩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律地位,依法推进各民族学习掌握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促进各民族语言相通、心灵相通。对学习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给予相关条件保障。提倡和支持各民族相互学习语言文字。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