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学习和使用,巩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律地位,依法推进各民族学习掌握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促进各民族语言相通、心灵相通。对学习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给予相关条件保障。提倡和支持各民族相互学习语言文字。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