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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新开展民族团结一家亲和民族团结联谊活动,采取结对、结亲、走访、互动和帮扶等方式促进各族群众广泛交往、全面交流、深度交融。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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