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建设以及历史文物遗址保护利用和博物馆建设。推动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民族特色元素进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等公共文化机构,进基层文化场所,进旅游景区。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