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从事家庭教育服务的机构应当依法登记,其从业人员应当具备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等专业知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从事家庭教育服务的机构的规范和管理,将从事家庭教育服务机构的注册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向社会公开。

鼓励和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