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幼儿园、中小学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制度,建立家庭教育指导工作队伍,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活动,将家庭教育指导纳入教职工业务培训。

幼儿园、中小学等学校应当建立家校协同共育机制,通过家长委员会、家长会、家访、家长开放日、校报校刊、学校网站、微信等方式,指导家长科学理性地开展家庭教育和心理疏导。家长应当主动配合,及时沟通学生学习、表现情况和身心状况,实施家校合作育人。

幼儿园、中小学等学校应当关注残疾、学习困难、情绪行为障碍、经历重大变故、遭受侵害以及其他有特殊需求的未成年人,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研究并指导开展家庭教育。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