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委员长,
副委员长若干人,
秘书长,
委员若干人。
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
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应当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2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委员长,
副委员长若干人,
秘书长,
委员若干人。
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
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应当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