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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二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有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以及国务院各部门、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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