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二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十八条有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的人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人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人选,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人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2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