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用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平衡测试。企业产品结构或者生产工艺发生变化以及改变用水性质时,应当及时复测。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