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设和使用中水设施:

(一)居民小区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

(二)其它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在三千平方米以上,且设计用水量每日五十立方米以上。

中水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中水设施的建设应当报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审核、验收。中水设施的运行使用应当接受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监督。

车辆清洗、园林绿化、道路清洁应当使用中水。有条件的间接冷却水、工艺用水、锅炉用水、冲厕用水、基建施工等也应当使用中水。

现有各类建筑物应当按计划逐步建设中水设施。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