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妨碍、阻碍管道企业进行日常巡护、检测、维修保养等作业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