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管道保护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督促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主体责任。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