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四章 应急处置第三十六条有效发生管道事故的,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启动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并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和扩大。管道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支持管道企业的事故抢修和应急处置工作。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