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三章 运行保护第三十条有效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禁止采石、采矿、爆破。但是,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应当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管道保护措施,方可实施。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