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时,法律有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没有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确定的原则协商处理。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