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管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在管道沿线设置标志桩、里程桩、加密桩和警示牌等管道标志。管道标志毁损或者安全警示不清晰的,管道企业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