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成立长城保护研究协会、组建长城保护志愿者队伍。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指导、支持志愿者开展长城保护活动。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