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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长城保护条例
第十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长城保护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20日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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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