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长城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长城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2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