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长城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