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长城保护条例第三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同有关科研单位、院校和组织的交流合作,开展长城保护科学研究,挖掘长城价值内涵,提高长城保护管理水平。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2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