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在长城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随意倾倒垃圾、排放污水、丢弃危害长城安全的废弃物;(二)擅自进行取土、开沟、挖渠以及修建房址、坟墓等活动;(三)从事开山、采石、采砂、采矿、擅伐林木等破坏长城地形地貌和生态环境的活动;(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2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