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在长城上,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取土、取砖(石)或者种植作物、放养牲畜;(二)刻划、涂污、书写、张贴广告;(三)野炊、野营、擅自攀爬;(四)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五)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六)展示可能损坏长城的器具;(七)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景区的长城段落举行活动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2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