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在长城上,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取土、取砖(石)或者种植作物、放养牲畜;

(二)刻划、涂污、书写、张贴广告;

(三)野炊、野营、擅自攀爬;

(四)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

(五)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

(六)展示可能损坏长城的器具;

(七)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景区的长城段落举行活动 ;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