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长城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长城保护需要,依法招聘长城保护员,并提供所需的装备和设备。长城保护员的补助由县级财政给予保障。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长城保护员应当签订长城保护责任书,明确各方责任。

长城所在地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长城保护员管理制度,加强对长城保护员相关知识培训、保护工作指导和依法履职能力建设。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