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统筹规划、指导督促和检查考核,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实施监督管理。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与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监督管理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市场监管、财政、商务、教育、公安、交通、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以及市直属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方案,明确各职能部门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的具体分工与职责。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