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目标,建立与城乡发展相适应的生活垃圾全程分类体系,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资金投入与人员配置。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引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协助督促辖区内居民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