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