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实行绿色办公,推广无纸化办公,优先采购可以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不得采购办公场所使用的一次性杯具。集中用餐的,不得提供一次性餐具。 鼓励其他单位和社会组织使用可以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减少使用一次性杯具和餐具。鼓励个人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一次性用品。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