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组织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的宣传动员,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教育内容,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和实践等活动。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引导居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宣传,普及相关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与分类意识。
公园、商场、集贸市场、机场、车站、旅游景点等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与分类的宣传教育。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