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