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支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企业、社会组织加快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绿色化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优选符合资金支持领域、方向以及申报条件的项目,采用贴息、补助或者奖励等方式给予支持。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