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负有盐湖保护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盐湖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