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盐湖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盐湖保护范围内地表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盐湖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盐湖保护范围内淡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