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职责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