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职责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