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有效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