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有效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