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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条

有效

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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