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十四条有效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