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十三条有效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规定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