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四条有效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