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有效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