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有效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