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有效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