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节水型工艺、设备、器具名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鼓励单位用户和居民生活用户采用或者使用名录所列节水型工艺、设备、器具。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落后、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