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节约用水管理第五十一条有效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掌握单位用水大户执行计划用水的情况,对因设备陈旧、管网老化、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超计划用水的,应当下达书面通知,给予其合理的整改期限,并指导其进行整改。逾期未能完成整改的,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征收加价水费。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7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