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水行政管理部门是供水、用水、节水的行政主管部门,对供水、用水、节水进行统一规划、管理和监督。

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本市供水、用水、节水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