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定期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抽检,并将检测结果向社会公布,对两次清洗不合格的清洗单位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