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服务行业信用评价体系,依法记录养老服务组织设立变更、监督检查、违法行为等社会信用信息,并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养老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对诚实守信的养老服务组织,按照相关规定在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激励;对严重失信的养老服务组织,依法列入失信名单,并采取限制行业进入等相应联合惩戒措施。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