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建立健全多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