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养老服务条例/第四章 扶持保障第五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培育和扶持各类为老年人服务的志愿服务组织,建立健全服务时间记录、储蓄、回馈等激励机制。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积极参加养老志愿服务活动。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