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养老服务条例/第四章 扶持保障第五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引进、晋升、激励和评价机制;建立对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毕业生入职补贴制度;支持、指导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并给予奖励补助。养老机构吸纳劳动者就业的,按照规定享受就业补助、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职业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有关补贴。鼓励建立养老护理员薪酬待遇与职业技能等级挂钩制度。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